甘肃省医保局最新通知
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医保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医保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长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二、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
三、基金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60%,不挤占门诊统筹、门诊共济基金限额。
(二)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分析评估,加强基金监管。
(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关于做好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经办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长庆油田社保中心:
为贯彻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2号),落实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待遇,现将有关经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参加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获得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和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中心医院)3家医疗机构作为甘肃省辅助生殖诊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支付政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仅限门诊就医报销,参保人员门诊享受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时,不设起付线,按照乙类项目先行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60%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挤占个人门诊统筹基金限额,不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月据实结算,年终不再清算,严格执行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2号)中规定的基金支付类别及基金支付说明,以及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1号)中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项规定。
四、异地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因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在省内异地就医时,无需备案,不降低报销比例。目前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暂不支持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报销,原则上应当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结算。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规定,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纳入省内异地就医清算,每月16日前上传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数据,统一清分、统一上解、按月清算。
五、相关要求。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按时对账,实时上传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数据,为患者提供直接结算服务。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另外,兰州生育保险政策今年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调整提高产前检查费。自2023年8月1日起,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定额发放标准由680元上调至1000元。
二是优化生育保险津贴待遇享受等待期。自2024年1月1日起,将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的等待期由生产前连续缴费6个月及生产后连续缴费6个月方可享受,调整为生产前连续缴费12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